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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暴力

發生家庭婚姻暴力怎麼辦?發生家庭婚姻暴力怎麼辦?別慌!如果是非急迫性的受暴,可以打「113」電話向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尋求相關的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如果受暴狀況緊急,則務必在安全狀況下立即打電話向「110」求助,依法家庭暴力防治機制正式啟動,各縣市家暴中心依法都必須提供後續安置、諮詢、保護與協助。由於許多家庭婚姻暴力發生密度並不高、程度也不一定十分嚴重,導致受害人在長年受暴後還猶豫該不該冒險求助;對於還沒有做好求助準備或不確定自己是否受暴、以及是否需要後續援助的民眾而言,不妨撥打「 113」接受內政部家暴專業線上諮詢,求取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 但如果自己正受暴力脅迫,或情況十分危急時,則務必在安全(例如不引起加害人警覺)的狀況下,立即打 電話向「110」報案;依法員警到場後若查知是家暴案件,則必須立即通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啟動 後續保護機制。

  員警將受害人帶離受暴環境後,包括檢察官、員警及家暴中心都可以替受害人代為向法院請求緊急保護令, 而且員警及家暴中心也必須協助受害人驗傷,依法緊急保護令必須在四小時內完成核發,強制加害人停止施 暴、遠離被害人,或立即遷出同居處所。 在請求緊急保護令的同時,受害人依法可向各地家暴中心申請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就業輔導與安置服務, 如果被害人帶著小孩離家,家暴中心也必須為親子都提供隱密、安全的安置庇護。

  受害人若覺得有必要請求時效較長久的保護令,可以再請求一般保護令,時效為一年,必要時最長得再延長一年;通常從完成緊急保護令到一般保護令,由於受害舉證及法官裁決狀況不一,可能需要一至六個月不等的時間,但在這段時間內受害人依法都有權向家暴中心尋求庇護與協助,而未來即使必須出庭作證、可能遇上加害人,家暴中心也有責任向法庭提出「分開訊問」及陪同出庭等保護措施,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根據勵馨基金會所做的調查顯示,高達5成比例的男性曾聽聞身邊的男性友人以暴力對待其女性伴侶,台灣豪門貴族也常傳這些新聞,但相對而言,警察等介入並不多,一般家庭發生這些事,比較要靠一些區公所的協調單位來協調,但女性通常比較吃虧,總是要再忍一忍,有時候難免發生憾事。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內政部已經公布了十年,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法處理被害人保護相關事務,都能以被害人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檢調機關對於聲請暫時保護令時,也都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核發暫時保護令,但畫地自圈,還是但經常不能阻止受急迫危險的家庭暴力,甚而也有妻子就這樣光天化日下被砍死。

  因此,遇到這樣的不幸事件,要如何脫離,必須要有心理準備,而且要如何做,如何蒐集證據,做為離婚的參考,這就要細心處理,否則夜長夢多,遲早會有狀況,要出手就要打到要害,否則連開庭都是鬼門關。通常發生家庭暴力意外一般人都得請警察人員協助調查,但有時候警察人員到了現場,很多狀況都改變了,除了婦女傷痕外,不會有其它證據。而且被害人到醫院去驗傷時,若是肉眼看不到的傷口, 頭部的紅腫或內傷等,醫生是無法針對這些部位在驗傷單上註明,醫生只會針對看得到的瘀血、紅腫或撕裂傷等開驗傷證明。

  但是廣義的家暴包括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身體虐待有:鞭、毆、捶、踢、踹、推、拉、甩、扯、摑、抓、咬、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刀械或槍枝及其他器械攻擊受虐者。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迫害、恐嚇,企圖控制受虐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受虐者,恫嚇、威脅殺害受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字經之類的侮辱,或是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對方,次數也可能很頻繁,對外散播不實謠言--指對方有外遇行為等。

  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受虐者等足引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恐嚇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恐嚇要一起死,或威脅要傷害子女等等,造成被害人身心的恐懼。或者一直用電話搖控對方行蹤,限制對方行動,要對方隨時回報行蹤、打電話騷擾等。不給生活費、不斷的要錢,不讓對方出去工作等。性虐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行為、強迫性幻想、強迫受虐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夫妻之間雖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不等於做愛的義務,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老婆跟你做愛是義務啊!而且小心觸法,這驗傷是驗得出來的。

  精神暴力的樣態較多,還有蠻多狀況是無法包含在上面的,若能證明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心裡的恐懼,或對其名譽造成傷害等等,都算是精神暴力。 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以並非一定是男對女,而是只要雙方是四等親內的血親或姻親都算是,夫妻之間男對女的施暴是佔多數,女對男的施暴也是有,但是少很多,另一原因是男人通常會恥於對外說,所以還是以男施暴於女佔多數。除了婚姻暴力外,兒童虐待也是多數,老人虐待亦是,婦女、兒童、老人是較為弱勢的,容易成為被害人。 婚姻問題曾出不窮,舉凡家庭暴力、遊手好閒、不理家務、嗜賭成性、吸食毒品、虐待妻兒、精神異常.等等,在傳統文化框架親友勸和不勸離的壓力下,往往造成當事人承受極大的身心壓力,又要獨立支撐家計。如此困境者,自力救濟或循法律途徑訴請判決離婚,往往緩不濟急,嚴重衝突者,經常遭遇不幸事件,社會新聞事件報導屢見不鮮。業者可以運用安排若干巧合事件,儘速協助脫離不幸婚姻。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多年,民眾大都知道隨時留意身邊發生的家暴事件,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形成「全民糾察隊」的防治網路。24小時接聽這條保護專線的社工員,除了會講國台語之外,為了服務外籍配偶,也有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等語言。 據統計,113專線一年接獲近五萬通求救電話,平均每天約135件,不僅有受虐的婦女和兒童,也有受害的男性。可見民眾踴躍舉發身邊的可疑案件,而有這麼多案件,也就不令人吃驚。在家暴事件發生初期,就予以有效遏止。

  總之,在你我的周圍,許多人都見過、聽過或經歷過「家庭暴力」的場景,有些人或許還扮演過救援者、旁觀者、受暴者、施暴者等角色。但多數人還是會把「家庭暴力」看成「家務事」,不可外傳。像鄧如雯殺夫案的發生,讓更多少人看到家庭暴力的可怕,一發不可收拾。

  但是如果沒有徵信社提供家暴蒐證錄音、錄影或某些求助,協助申請民事保護令及脫離家暴陰影,很多善意的措施都無法獲得圓滿的結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條中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徵信社可以協助做到這些:
1.禁止對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連絡行為。
3.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所。
4.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以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
5.加害人在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有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加害人交出。
6.暫時停止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的行使,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7.訂定加害人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
8.命加害人給付住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9.命加害人暫時交付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產損害費用。
10.命加害人接受戒除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
12.其他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可以藉由對加害人的一些禁止行為,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可是有些粗人並不採信法院這套保護令,仍然強行用粗,不久前還有一位社工人員發現趕緊找警察協助,才免去一場大傷害,但因而殺死配偶的案件也有很多。總之,有時候親人不能廿四小時陪伴受害人,只有徵信人能夠做到這一點,選一家好的業者才能有保障,如果要蒐證也更能完整周全,達到委託人最大利益,這才能功德圓滿。